癔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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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龙凤胎宝宝在法院门口分离,背后的故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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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本是新生命对抗世界的

第一道保护伞

可近日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院的庭审案件中

有一对龙凤胎宝宝

尚未满月

父母便到法院打起了离婚官司

母亲患癔症精神失常

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父亲转移财产坚决不要孩子……

“我见过离婚夫妻在法庭上的各种模样,剑拔弩张歇斯底里的,相顾无言默默流泪的,有为争夺抚养权大打出手的,也有冷漠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的。”参与该案件裁决的鄞州区法院的陈雯雯法官说,她对很多案件当事人都印象深刻,但这起案件中的龙凤胎宝宝最令她牵肠挂肚,难以忘怀。

当父母双方一个无力照顾、

一个拒不抚养的时候,

这对可爱又无辜的

龙凤胎宝宝将何去何从呢?

法庭外抱着洋娃娃的女研究生

颜某,80后女研究生,*某,60后离异男士,双方都属再婚。

当时颜某向鄞州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某抚养儿子,自己抚养女儿,*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并支付此前各项抚养费开支,分割共同财产。

年10月的一天,经办法官陈雯雯第一次见到这对夫妻,当天原本安排了这个离婚案件的庭审。

开庭前,审判庭的安保人员对陈雯雯说,外面有个女当事人看起来不太正常,让她去看一下。

陈雯雯随后看到一个身形清瘦的年轻女人怀抱“孩子”呆呆地坐在椅子上。

陈雯雯上前询问:“你是颜某吗?”见她不语,陈雯雯接着问:“你今天来做什么知道吗?”她依旧不语。

“我正思索着怎么办,那女人突然拽住我,一边把怀中裹着小毯子的‘孩子’往我面前凑,一边眼里涌出大颗大颗的泪珠对我说:‘医生你看,我小孩那么可爱,可我老公他打我……’”陈雯雯说,她这才发现女人怀抱着的“孩子”居然是个洋娃娃。

“我瞬间反应过来,这位当事人可能精神异常。我马上决定:今天的庭审肯定开不了了,改为庭前会议;案件审理估计得中止,先做民事行为能力认定。”陈雯雯回忆道。

之后,颜某的律师代表颜某参加了庭前会议,原被告双方提交了多达页的证据材料。

原告起诉称:

婚后颜某第一次人工授精怀孕后,因两人打架导致流产。这一次颜某怀龙凤胎三个月左右的时候,双方再次发生争执,于年1月底分居,*某随即将所有财产转移,并注销了女方日常开支的银行卡。

在颜某生孩子时,*某也没有到场,更未承担过一分钱抚养费。龙凤胎宝宝一直由外公外婆抚养,*某从未去看过一双儿女。

男方:谁强烈要生就由谁抚养

庭前会议结束后,颜某的妈妈向法院申请宣告颜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担任其监护人。

经鉴定,颜某患有癔症(分离转换性障碍),目前处于疾病的发病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判决宣告颜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颜妈妈为其监护人。

年3月,第一次开庭时,男方同意离婚,但坚决表示不要孩子,也不愿意给钱,并称:“我是不要孩子的,是她一定要;除了给了两颗精子,我有什么错?”

男方答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关于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哺乳期内的子女应当由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跟随女方生活更能保障孩子的权益,男方没有更多的精力、财力和能力照顾孩子。

“而且鉴于当时是女方执意要生,考虑到双方对孩子的出生意愿,谁强烈要生就由谁抚养,可能更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被告律师说。

女方父母:我们真的一天都养不动了

今年5月27日,当事人双方达成了一致:*某同意抚养男婴,女婴由颜某抚养,*某支付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折价款若干,并约定6月5日签调解协议。

不料,第二天一早,*某就反悔了。

知道消息的外公外婆抱着男婴,拎着一包婴儿用品找到法官,声泪俱下地跪下了:“陈法官,我们真的一天都养不动了!我们一把老骨头了,要照顾两个孩子,家里还有一个患病的女儿,真的没有办法了……”

图片来源网络

6月9日,第二次开庭结束,外公抱着外孙等在法院大门外,一定要让*某把男婴抱走,双方起了肢体冲突。外婆则瘫坐在地上嚎啕大哭,外公哭着把男婴往地上一放狠心想离开,可是男婴大哭着朝外公爬去……

晚上八点,两位老人带着男婴疲惫地离开法院。

龙凤胎在法院门口分离

送走当事人后,陈雯雯仔细梳理案件,认为当下最大的困难是“如何让男方立即将男婴带去抚养”。

“因为在孩子母亲已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父亲应当无条件立即承担抚养义务,而判决生效需要时间。”陈雯雯于是决定抚养权先予执行。

随后,陈雯雯又与民*部门、检察院多方联系,做了宣判可能发生的预案。了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遗弃罪的相关情况,以防双方都把孩子扔在法院的最坏情况出现。

结果宣判的时候,*某并没有来,只有代理律师来了。

最终,法院宣判:

准予原告颜某与被告*某离婚,女儿由颜某抚养教育,儿子由*某抚养教育,*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有独立生活能力,并支付此前原告各项生活开支及共同财产分割款。

送达先予执行裁定时,法官严厉告知男方:“今天必须把男婴带走,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罪,最高量刑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当天下午4点,男方来电愿意带走男婴。傍晚时分,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在法院门口交接。

孩子的外婆交待着写在纸上的注意事项,外公把男婴交到*某手上瞬间哭成了泪人。等回过神来,又慌忙把拨浪鼓往男婴手中塞……

最终,男方既没对先予执行裁定复议,也没对判决上诉。

女方父母还特地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

Q:什么是抚养权先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并不以民事判决为前提。在母亲已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父亲应当无条件立即承担抚养义务。对于这种抚养权清晰的案件,可以采取先予执行裁定的方式。

Q: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本案虽不属于典型的先予执行案件,但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条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紧急的情形,也符合“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情形,只不过本案的行为是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消极行为。

法官表示,这个案件的难点,最难在人,难在双方都不要孩子时,如何灵活解决子女抚养的迫切问题;难在当案件当事人的价值观与自己发生冲突时,如何保持中立和客观。

法院的判决

确保了小男孩暂时有个去处

不足以保障男婴之后的人生

我们不难想象

一个毫无意识完全不能反抗的男婴

交到本不爱他的男人手里

孩子未来的路要有多难走

如何避免小男孩成为“情感孤儿”

值得深思……

往期回顾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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