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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认定涿州市第二批犬只狂犬病定点免疫点的
通知
根据《涿州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涿州市养犬管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涿*办发[]38号)、《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市犬类狂犬病定点免疫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涿农字[]86号)等文件要求和精神,经我市各动物诊疗机构自愿申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动物防疫分站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验收,认定以下7家动物诊疗机构为涿州市第二批犬只狂犬病定点免疫点,现公布如下,希望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监测工作并及时到公安部门进行犬只登记。
涿州市农业农村局
年10月27日
年9月9日涿州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第一批犬只狂犬病定点免疫点↓↓↓
涿州市发布养犬管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涿州市养犬管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为深入开展“三创四建”活动,扎实推进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养犬行为,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公共环境,按照《保定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定市养犬管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和市委、市*府的统一部署,自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全市创建文明城市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宣传养犬规定,规范养犬行为,净化城市环境”为主线,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专项整治,督促引导文明养犬,切实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
任务目标
紧紧围绕实现全市“保省级、争全国”的文明城市创建目标,重点开展主城区文明养犬宣传,加大对主次干道、居民小区(城中村)、公共区域的巡查力度,捕杀狂犬、野犬,抓捕无主犬,劝阻违规养犬、遛犬行为,处罚犬只随地便溺污染环境的犬主,积极倡导居民文明养犬。实现全市规范文明养犬、遛犬,主城区无狂犬、野犬、无主犬的总体目标。
三
组织领导
为开展好专项行动,成立养犬管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夏德新任组长,市*府办公室*组成员王磊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局(主管物价),各办事处、京南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郭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协调等工作。
四
整治区域
城区内商业大街、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车站广场、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景区、商场超市、医院、影院。
五
职责分工
各办事处和京南经济开发区负责成立由公安牵头,综合执法、社区居(村)委会等为成员的联合执法组,全面加强养犬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开展文明养犬宣传,与养犬人签订《文明养犬承诺书》,对发现的不文明养犬和遛犬不栓链的行为进行劝阻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养犬登记证》的办理和管理,负责捕杀狂犬、野犬,抓捕无主犬,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行为过激、妨碍执行公务的犬主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执法局负责对商业大街、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中村)、车站广场、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公园景区以及其他室外公共场地进行巡查,负责对养犬活动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管理,并对犬只随地便溺污染环境的犬主进行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狂犬病的免疫、检疫和开具《宠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患有危害人体健康疫病且不宜救治的犬只及公安部门和养犬人移交的病犬、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病犬的扑杀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扑杀费用列入财*预算。养犬单位或个人须携带犬只到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免疫接种点接种,领取《宠物防疫合格证》,免疫接种点由农业农村部门适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随时进行调整。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畜主自行承担。
市司法局负责出动宣传车在全市整治区域内开展不间断地流动宣传《文明养犬倡议书》。市发改局负责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和许可的审批。
六
阶段安排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1.集中整治阶段
8月24日至9月30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
2.常态整治阶段
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前期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公安、综合执法、各办事处、京南经济开发区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自行组织开展整治行动。
七
工作措施
(一)宣传摸底
1.加强社会面宣传。各办事处和京南经济开发区负责在设有LED显示屏的居民小区(城中村)、沿街商铺、超市、商场、医院等区域,滚动播发电子标语;要印制《文明养犬海报》和《文明养犬折页》等宣传材料,社区居(村)委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在全市范围广泛张贴、发放;各社区居(村)委会协调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在居民小区(城中村)设置“文明养犬”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
2.强化媒体宣传。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做到报纸有消息、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网络高频发,形成规模效应。市公安局负责建立养犬管理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