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11年前买了一套住宅,如今找房主老李办产权证,“我有精神病,你把房子还给我,我签的合同不算数”,老李的话直接将老王造蒙了……
事情的原委还得从11年前说起,老李拆迁分得了几套安置房,老李将其中一套50多平方的房子直接转让给了老王,并且签署了购房协议,总房款为85,元。
当时卖房签署合同的时候,是老李的儿子夫妻二人找的中介公司,并且二人在卖方处签了自己的名字,并且也替老李签了名字,老李只是自己摁了手印。
买房是大事,老王也非常加小心,因此找了两名律师作为见证人,在09年1月14日合同签订完,老王就开始入住,一直住到出现开头的一幕,老李开始对老王起诉。
老李在起诉的诉状书上写到:“由于自己在09年的时候得了间歇性精神病,存在认知障碍不能自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因此和老王签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应,老王应该无条件退房”。
由于地处江苏某市,老王当年买的这套住房如今已经从8万多元钱涨到了50多万,整整翻了6倍多。那么是不是老李因为房价涨的太多如今后悔了呢?
我们现在就来捋一捋,这其中存在的关系:
1、为何房子买了11年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
买过房子的都明白,由于开发商对于土地性质,用地指标等问题不明确,因此回迁房的房产证在办理上。手续比较繁琐。所需时间也比较长。有的甚至需要重新补交土地出让金才能够办理。
而老李卖给老王的回迁房就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直到年才由政府出面开始陆续办理,老王知道购买回迁房没有房产证,存在一定的风险,才在签署购房合同时请了律师在场。
在老王所住的小区张贴可以办产权证以后,小区的房价就如火箭般蹿升。于是,老王赶紧找到老李,提议让其帮助过户办理产权证。
这就是为何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和老李后悔起诉的原因之一。
2、关于老李的精神病以及老李的行为能力
在我国民法中,精神病共分为两类。因为精神病患者,轻重不一,一类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另一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2类精神病人是可以适当进行,与自己精神健康状况相匹配的正常民事活动,例如散步,买菜,购物等。但像老王和老李之间的购房交易,属于大宗交易,就必须征得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出面进行交易。
开庭时,老李也向医院诊断和住院记录,证据显示,老李在年8月至9月间因患癔症性精神病,而入院治疗。后来又被确诊为偏执型精神分裂患者。因此老李表示他当时卖给老王回迁楼的时候,自己是精神病患者,所以合同应该无效。
是老王和老李签购房合同的时候是09年的1月份,而老李的只能提供8月和9月患病证明,因此法院认为老李提供的证据,不能够完全证明自己在交易房产的时候患有精神病,因此,老李要求的合同无效,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
3、老李又想到自己没再和同上签字,表示合同应该无效,真的无效吗?
一计不成又生一计,老李想到自己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因此表示合同不能够真实有效,但是这一次老李是自己挖坑自己跳,因为之前提供自己是精神病患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的儿子李虎就成了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签字同样合法有效。
随后,老李又慌称老王拿的买卖协议上面的签字和手印都不是自己的,但立即就被法院打了脸,审理人员表示,如果合同上的签字和手印都不是你的,证明你和老王没有买卖协议,而且老王所住的房子和你也没有任何关系,你又有什么权利让老王还给你房子呢?这一下老李真的是自己打了自己的脸,恼羞成怒了。
4、老李再次辩解,被表见代理彻底计划。
老李又再次耍起了无赖,表示就算我没有精神病,合同是我的儿子签的,我根本就没有同意,也没有授权,更不知道有这么回事儿,所以合同也不能算数。这一招却被法院提出的“表见代理”打了脸。
那什么是表见代理呢?就是你有足够的表面迹象让人误认为你有代理权。
比如,你到某个公司,代表自己的公司和对方签订一份合同,但是对方公司只是看到你像是一个经理,就没有怀疑你,甚至连你的名片都没看,就把合同和你签订了,这不属于表见代理。
如果你之前就代表公司和对方签过合同。而且之前的签约代表也是你,但是你现在离职了,你带走了公司的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再次到对方公司需签合同,对方并不知道你已经离职,因此毫不犹豫的和你续约,这就属于表见代理。
在该事件中,李虎作为老李的儿子,在拆迁的时候,所有的协议,合同,通知书等都有由李虎所签。而且在和老王交易的时候,也是李虎将房子钥匙交给了老王,老王一住就是十几年,期间老李一次也没有提出过此要求,因此,李虎的行为就已经构成表见代理
老李最后败诉,偷鸡不成蚀把米,做人要讲良心,讲原则,像老李这样又怎么会有朋友,又怎么会教育好子女呢?